银通智汇
提示:经报请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主动申请退出交易场所行业,并于2024年5月21日更名为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转让公告
日期:2023-11-16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比对挂牌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其整数倍。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3110005

标的资产名称

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3-09-30

标的资产总额(万元)

302,814.29

债权本金(万元)

231,757.17 利息:71,057.11万元(利息金额最终以法院支持或实际追偿到的为准)。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标的资产所在地

重庆市

标的资产数量

6户

标的资产状态

6户均为终结执行状态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详见债权清单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1)本资产包转让成交后接受整包一次性付款或分户分期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采取选择分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分户债权交割的时间和顺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方内部审批条件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2)关于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债权,重庆高新区房地产问题项目风险化解专班工作组目前拟通过300万解决已售房产交付办证问题,针对该部分抵押物,若挂牌成交后、受让方缴齐该户债权交易价款前收到300万款项,该300万可冲抵该户债权交易价款由转让方收取;若挂牌成交后、受让方缴齐该户债权交易价款后收到300万,则该款项作为过渡期回款归属受让方。受让方应配合政府工作组办理该310套房产“保交楼”动作。
(3)关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户债权,其保证人隆鑫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执行阶段,该保证人破产重整债务清偿所得将由转让方享有,不在此次挂牌范围内。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3-11-16

挂牌结束时间

2023-11-24

公告期时长

7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比对挂牌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万元或其整数倍。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户分期付款方式。
1、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缴纳全部成交价款,若受让方未按期支付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
2、若采取分户分期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缴纳不低于成交价的5%,若受让方未按期支付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剩余款项由受让方分户分期36个月内支付完成,具体支付进度如下表所示;资金占用费按照前两年7%/年,第三年8%/年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资金占用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次。

特殊条款:分户债权交割的条件为:按照转让方内部定价支付该户的债权交易价款,且需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起书面申请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交割。
3、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成交价款或资金占用费,构成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罚没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单方面终止债权转让并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债权转让成交价款的支付义务、就未付款项按不低于0.05%/日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等措施。如该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以及与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报名材料时需要提交意向收购价格。意向受让方报价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2、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资金不涉及从事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4、特别事项:(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受让方的,未按照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转让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另行处置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的,再次公开转让产生的费用由本次确认的受让方承担,再次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款的部分,由本次确认的受让方予以补足该差额;
(2)本资产包转让成交后可整包一次性付款或分户分期付款,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选择分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分户债权交割的时间和顺序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方内部审批条件与受让方协商确定;
(3)关于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债权,重庆高新区房地产问题项目风险化解专班工作组目前拟通过300万解决已售房产交付办证问题,针对该部分抵押物,若挂牌成交后、受让方缴齐该户债权交易价款前收到300万款项,该300万可冲抵该户债权交易价款由转让方收取;若挂牌成交后、受让方缴齐该户债权交易价款后收到300万,则该款项作为过渡期回款归属受让方。受让方应配合政府工作组办理该310套房产“保交楼”动作;
(4)关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户债权,其保证人隆鑫集团已进入破产重整执行阶段,该保证人破产重整债务清偿所得将由转让方享有,不在此次挂牌范围内;
(5)具体交割条件以双方签署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5、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罚没已收取的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单方面终止债权转让并有权另行处置债权;(2)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债权转让成交价款的支付义务,并就未付款项金额按不低于0.05%/日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3)转让方有权再次公开挂牌,若成交价低于本次受让方成交价,则有权要求本次受让方补足成交差价。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
7、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本项目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债权后不得有暴力催收行为,应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催收。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9、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存在优先于债权人抵押权的其他权利等问题;
13、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合同》。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名称

深圳市招平申城七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附件

债权清单.xls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李女士,李先生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5910323806,13424274352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