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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9户不良债权拍卖公告
日期:2024-07-04

受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对如下拍卖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拍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简况

项目编号

YTPM24070002

拍卖标的名称

呼和浩特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9户不良债权

拍卖标的种类

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金额

基准日

2024-04-10

标的资产总额

本息合计:其中,人民币170,337.17万元,美元167.69万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98.99万元

标的本金

其中,人民币108,910.09万元;美元144万元

其他

利息:其中,人民币61,427.08万元,美元23.69万元。
已垫付未收回费用:人民币198.99万元

拍卖标的所在地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山东省济南市

拍卖标的数量

29户

拍卖标的状态

详见项目清单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

详见项目清单
 

拍卖标的评估情况

/

拍卖标的其他

披露内容

本拍卖标的涉及29户债权,涉及不同地区。竞买人竞得标的、成为买受人的,将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共同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买受人须就该29户资产按照所属地区进行分类/户报价,地区分类为:内蒙古;山东省。后续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按受让人提供的分类/户报价明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划拨所涉及资产具体转让价款,具体内容以三方签署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二、拍卖信息与竞买人资格条件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

2024-07-04 至 2024-07-15

拍卖标的展示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9号

拍卖公告开始时间

2024-07-04

拍卖公告结束时间

2024-07-15

拍卖方式

网络拍卖

拍卖时间

2024-07-16 09:30

拍卖地点

网络拍卖,网址:www.ytfae.com

保留价

是否设置保留价

有保留价

保留价金额(元)

-

起拍价(元)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保证金适用规则

-

拍卖具体规则说明

1、拍卖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网络拍卖(投标式拍卖)方式,即竞买人在拍卖时间内仅有一次报价机会,拍卖报价时长为60分钟。
2、拍卖时间结束后,在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前提下,由拍卖师线上开标确定最高报价方及是否成交。
3、本项目设有保留价,通过网络拍卖(投标式拍卖)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人确定为买受人;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则不成交,拍卖结束。

竞买人资格条件

符合监管要求、具有批量受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质的5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参与竞买应当

办理的手续

竞买人应于拍卖公告期内(不晚于最后公告日17:00前)持有效证件联系拍卖平台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其他需要

披露的内容

1、竞买人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竞买人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委托人。竞买人的判断不依赖于委托人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拍卖交易的决定。
2、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拍卖,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拍卖成交,竞买人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3、如果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委托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有权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不退还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如有)。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买受人无权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
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人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竞买人自行作出判断,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竞买人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披露的项目瑕疵。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共同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一式三份,买受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各执一份。
6、买受人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买受人自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提供分户报价明细,后续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按受让人提供的分户报价明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划拨具体转让价款,具体内容以三方签署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为准。
7、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委托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8、竞买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拍卖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委托人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9、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10、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1、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12、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3、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4、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及查封权益丧失等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5、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6、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7、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三、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名称/姓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四、拍卖人联系方式

拍卖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13424274352,15910323806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五、其他

附件

竞拍须知.doc
项目清单.pdf